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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作者:长春理工大学物理学院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春理工大学章程》和《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身心健康,具有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创新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能力的最高学历层次专门人才为教育目标。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突出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强调导师(组)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学科前沿的最新成果和发展动态,还应具备主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其创造性成果主要指:

1. 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提出新的理论、观点;

2. 设计、实验技术上有重大的创造或革新;

3. 提出具有一定科学水平的新原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对科学研究做出较大贡献或在生产中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4. 运用现有知识或新知识,解决前人未曾解决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关键问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五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硕博连读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

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应遵循国家要求结合培养目标定位,制定本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在修满规定所要求的最低学分,发表学术成果达到《长春理工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后,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第三章 导师(组)职责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鼓励学院推行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机制,各学院可根据学科方向与师资情况组建导师组,在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学位论文选题、课题研究等过程中发挥集体培养作用,博采众长,稳定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九条  导师(组)担负教书育人的主体责任,对博士研究生负有道德养成、专业指导与学术发展引领的职责。职责主要包括:

(一)入学导引和学术前沿引领。介绍博士研究生需要达到的学术层次,培养博士研究生领悟和跟踪学科前沿知识的能力、掌握基本的研究方法并能够批判性地思考。

(二)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博士研究生科学选课,制定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允许校内跨专业选课、跨校修读及修读学科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等。     

(三)引导科学合理选题。引导博士研究生通过国内外相关文献阅读、组内讨论和初步研究等方式深入调研和科学选题,并对选题的创新性、先进性及可行性给予方向性把关。选题主要研究内容涉及跨专业、跨学科的,可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方式。  

(四)训练科学研究能力。应对博士研究生进行系统的科研训练,在论文研究的方案设计、技术攻关、实验验证和数据分析等各环节给予充分指导,努力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及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掌握学位论文进程。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实行学年年度报告制度,导师(组)负责,可采取专题汇报、学术研讨等方式组织实施,督促博士研究生定期进行论文工作总结,发现不足及时改正,保证质量。年度报告由学院统筹布署,相关材料由学院归档。

(六)指导学位论文撰写。对于学位论文撰写,导师(组)应确保足够的时间给予启发和指导,指导博士研究生掌握科学的写作方法,注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术凝练能力和准确严谨的学术表达能力。要求博士研究生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诚信。

第十条  新生入学二周内,导师(组)应根据本管理规定及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知识结构,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科学合理的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学科负责人(或学院研究生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即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生效,博士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导师单设研究生培养财务账号,博士研究生培养经费一般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一次性划拨至导师账号,用于辅助支持博士研究生开展与学业相关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

第十二条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变更导师。由博士研究生本人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陈述原因,现导师和拟变更导师签字确认,经学院研究生负责人审定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培养经费请在导师变更前双方妥善协商,经费划拨之后,对培养经费不做调整。

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三条  根据博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形成学科专业的开课计划。原则上5人以下的小班课不予开课,鼓励各学科专业进行课程整合,为博士研究生开设基础性、广博性、系统性和前沿性的大类专业课。其他方向性强的课程内容、文献跟踪、学术研究必备素养等纳入“导师方向课”,不拘泥于授课时间、地点及形式。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对相应学科博士学位基本知识结构的要求,课程类别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课等。博士研究生跨专业或跨校选修课程,可由导师(组)自行安排,经学生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与认定,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具体流程按照《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校外修课申请表》《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认定与学分置换申请表》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所列的全部课程,均为完成学业所必须考核通过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初考、重修成绩,均将真实完整地记录到学生成绩卡中。

第十六条  因退学处分以外的原因中止学业的我校博士研究生,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者,其已获得的学分,可由本人申请,填写课程认定与学分置换申请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审批,报研究生院审核,可予以承认。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总体环节包括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检测、评阅及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布署,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公开答辩方式进行。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长春理工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博士研究生,需通过学院组织的预答辩、研究生院组织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后,方予以送审。学位论文评阅采取双盲评阅、分类评阅制度。评阅通过后,学院可根据校学位授予会的时间自行组织答辩。

第十九条  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导师应作为委员,但不能作为主席。根据学科具体情况分批次、分组进行,每组五位专家,其中学位论文答辩的专家要求均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一半以上为博士生导师,至少有两位校外专家。

第二十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对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各个环节进行巡查,各培养单位、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开题

1. 博士研究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课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选题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可执行性。论文选题鼓励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等相结合。

2. 为了加强学位论文选题的科学性,保证学位论文的先进性和前沿性,导师(组)可根据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开题查新。

3. 学位论文开题原则上在修得课程学分的基础上进行,每个学期均可,普通博士研究生最迟在第四学年内完成、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最迟在第五学年内完成。  

 

4. 学位论文开题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开题答辩前学院应对开题信息予以网上公告。答辩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给出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

5. 学院应对开题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开题报告、开题报告评议表、开题记录由学院负责归档,并作为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预答辩的必备材料。

6.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变动。若确需改题,需重新开题,开题时间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的最后开题通过记录为准。

7. 开题未通过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次开题。对于普通博士研究生第四学年、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第五学年以及多次开题仍未通过者(次数由各学院自定),如确认其不符合博士研究生培养条件但符合硕士学位申请条件者,经学生申请、导师(组)同意、学院审议通过并经研究生院复议通过,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转为硕士研究生后,必须在一年内完成硕士阶段的学习及论文答辩,符合《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将授予硕士学位。不同意转硕士培养者,根据其所修完的课程按博士结业或肄业处理。

8. 因退学处分以外的原因中止学业的我校博士研究生,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者,其学位论文过程需从开题环节开始。若中止学业前已通过开题报告,经本人和导师(组)研究认为可以继续研究原来论文选题的,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研究生院审核后,可直接进入论文研究环节,开题时间以学院当期开题日期计。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1.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对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完成情况、学位论文进展情况、阶段成果取得情况、与开题报告的一致性、下阶段工作进度安排以及预期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提供保障。

2.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应在开题报告通过满一年后进行,每个学期均可进行,但最迟应在正式答辩前六个月完成。

3.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应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前学院应对中期检查题目信息予以网上公告。中期检查流程、记录及归档要求与开题环节一致,中期检查材料作为博士研究生预答辩的必备材料。

4. 中期检查通过者,应根据专家组建议完善后续学位论文研究过程。中期检查未通过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次中期检查。对于多次中期检查仍未通过者,如确认其不符合博士研究生培养条件但符合硕士学位申请条件者,经学生申请、导师(组)同意、学院审议通过并经研究生院复议通过,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转为硕士研究生后,必须在一年内完成硕士阶段的学习及论文答辩,符合《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将授予硕士学位。不同意转硕士培养者,根据其所修完的课程按博士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1.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十万字左右,内容组织应具有学术性,格式应符合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组)审阅认可,由博士研究生填写《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需对其开题、中期检查及发表学术成果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方可进行预答辩。

2. 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在送审前采取公开答辩方式进行,答辩前学院应对预答辩题目信息予以网上公告,博士研究生应提前十天将学位论文初稿交给专家提前审阅,以利于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学位论文预答辩时,博士研究生针对论文主要研究内容的研究过程、完成情况、创新点及取得的成果进行详细陈述,专家组根据陈述和论文完成情况,对论文内容的理论准确性、推导严谨性、数据可靠性、研究及分析深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给出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4. 预答辩通过者,应根据专家组建议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经导师(组)审阅通过后,可申请学位论文评阅。预答辩未通过者,必须根据专家组意见,针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在导师(组)指导下,作出实质性修改,十天后可再次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1. 申请评阅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术不端检测,确定不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方可送审。

2. 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由研究生院负责,每学期于送审之前统一安排一次检测。    

3. 学术不端检测结果按“全文文字复制比”认定。检测通过者,将以学位论文检测版直接安排评阅,不允许博士研究生本人经手修改。检测未通过者,根据复制比结果,遵照《关于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1.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每年统一组织两次,时间为三月份、九月份。

2. 博士学位论文由五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

3. 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分类评阅制度。分类评阅是指根据研究生所取得的成果条件,分为教育部平台专家评阅、校外专家评阅和校内专家评阅三种方式。分类评阅遵循抓低线原则,即符合各学科博士毕业基本成果条件的学生,由学校负责送教育部平台评阅;超额取得学术成果的学生,由学院负责送校外或校内专家评阅。具体评阅流程与要求,遵照《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执行。

4. 送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书中五份评阅结论全部为同意答辩者,博士研究生需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形成修改说明报告,对专家评议意见逐条说明修改情况,由导师对论文修改情况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5. 送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书中有一份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原则上不能申请本次答辩, 由博士研究生认真修改后参加下次评阅,需送原不同意答辩专家评阅。经“学术争议审议流程”认定存在学术争议的论文,由研究生院增聘两位评审专家及原审专家重新评阅。具体流程与要求,遵照《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执行。

6. 送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书中有两份及以上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博士研究生需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送审。

7. 评阅结果实行网站公示制度。评阅意见书返回后,第一时间将学生学号、专家评阅意见书结论予以网站公示。

8. 未达到学位申请条件但符合各学科毕业、结业或肄业条件的博士研究生,遵照《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结业和肄业管理办法》执行,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决议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1.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校学位授予会的时间及学生情况,自行组织和安排答辩。学位授予大会每年召开两次,时间为六月份、十二月份。

2.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博士研究生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3. 答辩未通过者,需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形成修改说明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再次申请答辩。

4. 对于答辩未通过且达最长学习年限的硕博连读生,若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对于答辩未通过且达最长学习年限的其他博士研究生,根据情况按博士结业或肄业处理。

5. 毕业论文答辩可与学位论文答辩合并进行。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可予以毕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一年内,满足学位申请要求后,本人可提出申请,进入学位申请程序。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以往文件与本文件矛盾的部分,以本文件为准。解释权归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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